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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8     返回    阅读次数:(1956)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青政发(1995〕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 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 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 

  (三)具体负责辖区内白蚁预防与灭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 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条 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 均应当依照本办法, 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但是化工、农药、水泥、铸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 可以暂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 新建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 并按规定交纳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确保质量, 已经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建筑工程, 质量有效保证期为15年。有效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 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 

  第八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 已建成使用又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对蚁害的防治工作, 定期进行检查, 发现白蚁, 应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 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 灭治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九条 货物运输、仓储等单位, 应加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库场(房)的白蚁检查。发现蚁情, 应立即报告白蚁防治机构, 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 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施工的, 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补办手续, 并视情节处以应收预防工程费二倍以下罚款; 对阻挠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的, 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 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灭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 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和白蚁灭治费用的收缴标准, 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收缴的白蚁预防工程费用,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