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确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价格〔2014〕32号
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测算,现将有关价格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的各行政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项目基准价格 | 崂山区 | 市北区 | 李沧区 | 黄岛区 | 城阳区 |
最高 | 5700 | 5200 | 4600 | 4300 | 4150 |
最低 | 4700 | 4200 | 3900 | 3200 | 3550 |
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根据项目所属行政区和区位的不同、各行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支平衡预算情况确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体的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三、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格不得超出上表所列最高基准价格和最低基准价格。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五、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其销售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