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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2     返回    阅读次数:(1877)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保税港区管委、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全市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群租房火灾事故教训,遏制群租房火灾多发势头,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市部署开展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群租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集中整治和消除群租房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群租房消防安全状况,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1年时间的努力,使现有群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居住100人以上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居住30人以上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居住10人以上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力争基本完成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群租房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用于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登记管理。各区市(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出租房屋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乡镇(街道)要督促出租人及时将出租房屋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登记,主动采集居住出租房基本信息,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并现场核查建筑结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员工集体宿舍或群租房屋汇总后统一申报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在排查登记的同时,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居住10人(含)以上的出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辖区镇(街道)应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三)分类整改隐患。全面排查群租房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梳理分类,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结合“拆违拆临”行动,坚决予以拆除,确保群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按标准配备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自动灭火装置。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要求,安装和正确使用空气开关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到“不漏一户”;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群租房集中的村(社区),应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专用充电装置,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内为电动车充电。

(四)实施综合治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群租房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群租房屋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摸清群租房屋底数;消防部门要对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住建(房管)或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国有土地上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特别是以违法建筑出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住建(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供电单位要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内用电线路安全状态检查提供专业支持,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不配合整改行动的单位(个人)停止供电;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

(五)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得出租;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出租

(六)加强宣传教育。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市(功能区)要探索和建立群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安全分类管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统筹流动人口、出租房登记管理,做好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员工公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新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等,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3月中旬)。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登记阶段(2018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各区、(功能区)市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基层站所、社区(村居)等力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集中精力对本辖区的群租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排查登记期间,各区、市(功能区)要同步开展居住出租房的排查整治,做到边查边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深入整治阶段(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10日)。各区、市(功能区)要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整修电气线路,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隐患基本消除。期间,相关部门将联合组织阶段性督导检查。

(四)检查考核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采取逐级申报制度。各镇(街道)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并建立工作台账;各区市对申报的乡镇(街道)分别进行检查考核,居住100人以上的群租房100%检查,居住30人以上的群租房抽查率不低于30%,居住10人以上的群租房抽查率不低于10%;2018年底,将结合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对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是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各区市和功能区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出租房综合治理中碰到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区市和功能区要把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补一点、部门贴一点、房东出一点”等方式,鼓励引导出租房房东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群租房消防安全。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群租房的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市(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加强对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要启动约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区、市(功能区)要及时报送群租房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情况,并实施定期报告制度。2018年2月15日前,由公安安消防大队将市级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市(功能区)有关部门每月28日前,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花名册》(附件1)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附件2)汇总至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后报市公安消防支队。2018年6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小结;2018年12月28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孙震,联系电话:0532-66577173

附件:1.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花名册

          2.全市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