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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强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1/04     返回    阅读次数:(2639)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 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住房问题,现就加强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主体。各镇(街道、管区)为本辖区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规划建设、方案制定、资格审核、配售管理等各项工作。区国土房管、发改、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二)以需定建。各镇(街道、管区)对本辖区内村居住房困难居民情况开展摸底调研, 深入分析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若本辖区需求群体较大确需建设的,按照以需定建原则,合理控制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三)保障重点。农民经济适用住房与村居改造安置房互为补充,已停批宅基地且中长期内未列入区村居改造计划的村居,需纳入农民经济适用住房重点保障范围。各镇(街道、管区)可综合评估居民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劳动能力等情况,对特别困难家庭予以重点保障。
   二、实施范围
   
城市规划核心区内不再审批宅基地的村居, 或未进行且近年内无村居改造计划的村居,可纳入农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在此之外村居确有住房困难居民的,各镇(街道、管区)可酌情考虑加入保障范围,并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划建设
  (一)申请实施。各镇(街道、管区)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本辖区内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方案,包含需求分析、意向选址、规划建设、组织方式、配售对象等事宜,经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二)用地方式。各镇(街道、管区)为本辖区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给各镇(街道、管区) ,土地费用列入建设成本。严禁以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三)组织代建。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由各镇(街道、管区)自筹资金建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公开招标选取信誉好的招标代理公司和代建企业进行代建。各镇(街道、管区)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代建费用、建设质量以及双方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四)建设标准。农民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坚持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先进节能原则,户型结构适当控制在中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严格执行国家住宅房屋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市、区有关要求应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兴技术。
  (五)优惠政策。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供热配套资金,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销售价格。农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土地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及管理费、利润、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管理费和利润之和控制在 5%以下。镇(街道、管区)测算基准价格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费用,核定基准价格。每套住房销售价格可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 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四、分配条件
  (一) 申请条件。 纳入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范围的村居中,具有本村居居民户籍且以本村居为生活居住地的居民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农民经济适用住房:
    1.
一家有两个以上儿子,且与父母同住家庭唯一住宅(原则上一处宅基地不超过四间,下同) ,其中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的;
    2.
三代同住家庭唯一住宅, 其中第三代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或第三代有一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住房确有困难的;
    3.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 女方有兄弟姐妹一人以上且与父母同住家庭唯一住宅,住房确有困难的;
    4.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镇(街道、管区)可结合区域内情况在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说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限制条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
    1.
出卖、出租原有农村住房的;
    2.
已购买过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购买资格的;
    3.
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
    4.
有非法占地建房或其他违法建筑物尚未处理的。
   五、申购程序
   
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严格执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购房资格审查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初审、评议、公示,镇(街道、管区)审查、公示,区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各镇(街道、管区)制定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查表等申请资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评议、公示。各村居采取核对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集体讨论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评议、公示,其中公示期为 5 日。经初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将申请资料上报镇(街道、管区) 。
  (三)审查、公示。镇(街道、管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管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管区)出具准予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管区)组织查证。

(四)配售。镇(街道、管区)向已取得准予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的申请人配售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款缴纳、交付时限、上市交易规定及相关权利义务。

(五)备案。镇(街道、管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购房情况汇总后,报区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六、产权管理
   
各镇(街道、管区)须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农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名单办理权属登记,购房人须持准予购买证明、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 、上市交易年限限制、缴纳土地收益等内容。
   
农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 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须按照届时成交价格的 1%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再次上市交易不需缴纳土地收益。其他税费按二手房出售有关规定缴纳。
   七、有关要求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骗购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由镇(街道、管区)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同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镇(街道、管区)和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镇(街道、管区)要加强对已购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须向购房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特别是用地性质、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及缴纳土地收益等事宜。如遇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 本意见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 月 31 日。